“郑州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找律师免费咨询”参数说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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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例:刘某和杨某于2003年8月登记结婚,刘某和杨某婚后双方居住在刘某家婚前建造并装修的房屋内。2011年,刘某和杨某居住的地方因旧城改造遭遇拆迁,刘某房屋拆迁置换了2套90平米的房子。2014年6月,刘某和杨某协议离婚,杨某要求分割2套安置房,而刘某却认为该安置房属于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,杨某无权分割。杨某是否有权分割呢?
说法:婚前房产婚后拆迁安置房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,因此杨某无权分割这2套房产。理由如下:《婚姻法》第十八条规定: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为夫妻一方的财产:(一)夫妻一方婚前财产;(二)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、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;(三)遗赠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;(四)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;(五)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。”《婚姻法(解释一)》第十九条规定:“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,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,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。”所以,夫妻一方的婚前房产,在婚后旧房拆迁时被拆而补偿的安置房,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。
杨某和刘某居住的房屋因拆迁获得的2套安置房,来源于刘某婚前个人财产,是对其个人的补偿,依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应系夫妻一方的财产,杨某无权要求分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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说法:婚前房产婚后拆迁安置房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,因此杨某无权分割这2套房产。理由如下:《婚姻法》第十八条规定: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为夫妻一方的财产:(一)夫妻一方婚前财产;(二)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、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;(三)遗赠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;(四)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;(五)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。”《婚姻法(解释一)》第十九条规定:“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,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,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。”所以,夫妻一方的婚前房产,在婚后旧房拆迁时被拆而补偿的安置房,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。
杨某和刘某居住的房屋因拆迁获得的2套安置房,来源于刘某婚前个人财产,是对其个人的补偿,依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应系夫妻一方的财产,杨某无权要求分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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